股票简称:华联控股 股票代码:000036 公告编号:2013-005
(经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额度和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别,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实施委托理财事宜。包括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下属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具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
第八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10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委托理财明细表,公司财务部对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