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告
2020/4/29 14:19:29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6

(经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修订、变化,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公司治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拟修改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批注:新指引2.4.3)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批注:新证券法82、新指引2.4.1)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新指引2.4.4)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新指引2.4.4)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