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成员组成、资格、产生和罢免
1、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理事的资格: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3)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4)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5)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3、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2、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
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基金会秘书处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5、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1、《章程》所明确的各类重要事项。
2、基金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立及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3、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基金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5、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章程》所明确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应当由基金会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2、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六、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