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点点滴滴的善举感染社会,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慈善意识,营造一个身心和乐、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美好环境。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扶贫济困:
1.资助贫困地区、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济困事业;
2.资助贫困地区发展,致力于改善贫困地区人群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二)助学:
1.资助学校建设、改善教学设施项目等助学公益事业。
第二章 捐赠要求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在业务活动范围内为基金会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七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款汇入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捐赠人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将受赠财产妥善保管。
第三章 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四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按照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秘书处提出意见,并报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