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基金会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类型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基金会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第八条 定向捐赠项目按照基金会与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捐赠资金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资金到帐后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如果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与捐赠方重新签订捐赠协议,废止前协议,并依照新协议执行资助项目。
第十条 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资助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经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执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拨款均需综合部填写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基金会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资助项目款时,申请部门必须在请款报告后附有捐赠协议、预算、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理事长或其授权人、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字,财务部根据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支付。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综合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基金会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秘书处报告,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