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2021/8/5 9:31:55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基金会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包括:基金会获得的法人登记证书、捐赠证书、表彰证书、评估证书等相应的正(副)本及其存档件(复印件)和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聘书,以及加盖基金会印章的证明性文件等。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将相关证书予以展示悬挂证书,非展示性要求的证书亦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证书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携带使用时,须经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颁发证书的文字及式样,须经理事长审批,重大事项证书须经理事会通过,综合部方可制作、发放。

第五条   证书的发放,须经办公室分类、编号、登记并存留副本或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证书的管理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