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
(一)接受境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四)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五)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 上述向登记管理民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大事项报告,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民政局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六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