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制度
2021/8/5 9:25:44       

为规范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作,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秘书长是基金会负责运营和管理的执行人。

第二条 任职条件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情形: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

1、推荐或自荐: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资格审查:理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推荐和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进行初选,通过后产生初选名单。

第五条 任命程序

理事会举行现场会议决定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聘任,参会人数须达到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召开理事会的法定参会人数。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同意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时,方获得聘任。

第六条  公示

获得聘任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基金会会提出。基金会安排相关人员对提出异议者予以回复。

公示结束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理事会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第七条  任期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解聘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有下列行为时,理事会可解聘其职务:

1、收受贿赂或从基金会内部或外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或使基金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其言行严重影响到基金会的形象;

4、不满足任职条件的。

当有三分之一理事认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未能履行职责或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可联合理事召开理事会提出弹劾/解聘动议。

     弹劾/解聘期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暂停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暂由理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注: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