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基金会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基金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基金会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每年相应调整一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本制度提及的薪酬是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年终奖等。
标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补贴。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福利待遇
第七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补贴于次月1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于每个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在次月发放;
(四)年终奖依靠考评情况发放。
第八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标准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十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二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病假须有医疗单位证明。
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六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1年至10年者带薪年休假5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年假者,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年假。
第十九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增(调)资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