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1/8/5 9:2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

第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等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三章试用

第五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第六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七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职与培训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九条  秘书处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并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财务,由财务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会议的情况;

2.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3.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副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秘书处对每位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工作懈怠或不如期完成任务的,进行批评和处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由副秘书长汇总,秘书长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考核与奖惩方案与实施细则由秘书处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订,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薪资福利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标准,按《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15日前。财务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商讨后提出意见,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发放。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考勤与休假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在规定出勤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者年度内累计迟到10次,自动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请事假,一律填写《请假休假审批单》。请事假在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内报秘书长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请事假报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需报告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重要工作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离(停)职与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之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三十条  离职交接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1、未办及未了事项;

2、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3、公有财务等。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尊重机构信誉,除办理本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会名义。

第三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保护基金会机密信息、文件和软件,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或未经授权的个人以任何形式传递、透露、使用相关保密资料。

第三十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注: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